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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担保律师:俞强律师解析微信担保的效力边界与风险防范
2025-07-28
一句“他还不了,你找我”的微信承诺,让丙在法庭上免除了50万元的担保责任。
甲向多年好友乙出借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,乙的生意伙伴丙在三人微信群中发出语音:“放心,这笔钱他还不了,你找我!”甲保存了这条语音记录,但丙始终拒绝签署书面担保协议。
半年后乙因经营失败无力还款,甲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。丙辩称自己只是“中间人”,微信承诺只是“客套话”。
甲将乙和丙共同诉至法院,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。
庭审中,丙的律师指出:微信语音中既未明确担保范围,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,更无电子签章认证。甲则坚持认为丙的承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,应当履行代偿义务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甲与乙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,但丙的微信语音仅为单方口头表示,缺乏要求的担保合同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。
01 裁判结果
法院最终判决:乙应偿还甲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,但驳回了甲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裁判理由明确指出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85条规定,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。丙在微信群中的语音承诺,不符合法律对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。
微信记录中“他还不了,你找我”的表述,未明确约定当乙不还款时由丙承担还款责任,也未对保证方式、范围、期间等必备条款进行约定。
丙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,事后也拒绝签署书面担保文件,缺乏成立保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法院特别强调,保证合同对保证人属于纯负担行为,法律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量,要求必须具备严格的书面形式,防止轻率担保。
02 法律分析
书面形式的法定要求
《民法典》第685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这一规定并非简单的形式主义,而是基于担保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作出的价值判断。
上海担保律师俞强律师提示: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,保证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。法律通过书面形式要求,给予保证人“冷却期”,避免冲动担保。
微信担保的效力边界
实践中对微信担保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。部分法院认为微信属于“数据电文”形式,符合书面形式要求;但更多判决坚持认为,微信聊天记录因缺乏完备性要求,不能替代书面担保合同。
关键区别在于:被认定的微信担保通常具备完整条款(如明确的主债权、保证范围、期间等)和身份认证(可靠的电子签名),而简单的“我担保”等模糊表述难以被认可。
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微信担保案件中,仅37.2%的担保承诺被认定有效。证据瑕疵(52%)和意思表示模糊(41%)是败诉主因。
担保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
有效的保证合同需要明确的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指出,司法实践通过三个层次判断担保意思:
是否使用“保证”“担保”等法律术语
是否明确主债务的具体信息
是否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的代偿责任
本案中丙的表述属于典型的意思表示模糊,既未明确担保对象,也未说明担保范围,更无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承诺。
中间人与担保人的法律区分
实践中常见第三人以“中间人”“介绍人”身份参与交易。上海担保律师俞强律师特别提示:中间人仅承担信息传递和交易撮合功能,不承担债务履行责任。
判断身份性质需综合考量:
当事人使用的具体称谓
在交易中发挥的实际作用
是否有承担责任的明确意思
是否获取担保利益对价
本案中丙自始至终以生意伙伴身份参与,未收取担保费用,法院据此认定其属于中间人而非担保人。
03 风险防范指引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执业经验提示担保风险防范要点:
1. 形式完备性务必签署书面保证合同,明确记载:
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、数额
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
保证的方式(一般保证/连带保证)
保证担保的范围
保证期间
2. 电子担保特别规范如采用电子形式担保,应确保:
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认证
在专用电子合同平台订立
明确约定数据电文的保存和提取方式
完整记载担保合同必备条款
3. 证据保存要点
对担保人身份进行实名认证
保存原始聊天记录载体(手机等)
及时进行电子数据公证
确保聊天记录完整连贯无删改
4. 替代方案设计人拒绝书面签约时,可考虑:
要求提供不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
签订附条件的债务加入协议
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
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
风险提示:担保法律关系涉及多方利益平衡,个案中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。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
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专利代理师联系方式: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专业荣誉: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